文章 下载 图片
最新公告:     比格威职业教育一年短期大专本科自考班,成人高考,会计考证正在报考!请别错过  [admin  2010年8月22日]        
您现在的位置: 比格威职业教育 >> 会计培训 >> 会计政策文件 >> 正文
 
 
 
会计考证班(基础班) 会计考证包过班
100%包学会,通过为止
会计电算化
电算化考证
会计实务 会计人员后续教育
咨询:0755-33812265 QQ:81093410 898680360 熊老师 www.szxct.com
          ★★★★★
会计培训之个人所得税法
更新时间:2010-9-4 22:5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新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年第44号

( 2005年10月28日 )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主席胡锦涛签令公布三部法律 修改个税法决定等获通过

( 2005年10月28日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后,10月27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闭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2、43、44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三部法律。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决定在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还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巴基斯坦引渡条约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
  
  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讲话,着重讲了物权法草案有关问题。他指出,物权法是重要的基本法律,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吴邦国说,从几次审议、征求意见和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大部分意见对目前物权法草案总体上是肯定的,同时也有不少不同意见。归纳审议和社会反映的意见,在有些问题上还要深入研究。他要求有关部门对各方面意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待条件成熟时再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二、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

主席令[1999]第22号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 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法相关链接: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5]120号 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2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09

 
 
 
会计培训|会计考证|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职业道|会计电算化|会计实
务|会计后续教育|会计年审|会计资料下载|会计理题解答|会计视频教学|会计视频下载
www.szxct.com     咨询电话:0755-3381226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相关文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更多内容
     
    会员登陆
    载入中…

    王老师:

    学历咨询点这里 学历咨询

    熊老师:

    会计咨询点这里 会计培训

    熊老师:

    在线咨询点这里 在线咨询

    马老师:

    英语咨询点这里 在线咨询

    吴老师:

    电脑学习咨询 在线咨询

    张老师:

    在线咨询点这里 在线咨询

    吴老师:

    电脑学习咨询 在线咨询
    咨询电话:0755-33812265
    熊老师
    咨询电话:0755-33812265
    最新动态
    普通文章 成考报名招生最大优惠报名了 (09-04)
    普通文章 PADS设计培训线路板设计 (09-04)
    普通文章 需要参加成人高考吗?需要拿大专本 (09-04)
    普通文章 PCB板电子工程师 (09-04)
    普通文章 实用电子基础班 (09-04)
    普通文章 成为抄板工程师的必备条件——心 (09-04)
    普通文章 PADS综合介绍与培训 (09-04)
    普通文章 大优惠活动02 (09-04)
    普通文章 大优惠活动01 (09-04)
    普通文章 PCB板EMC的处理方法及如何设计一 (09-04)
    更多内容
    最新开课
    固顶文章 2010年成考考前辅导班热招中 (09-04)
    普通文章 会计考证28号开班中赶快报名吧 (09-04)
    普通文章 深圳成考报名 (09-04)
    普通文章 2010全国成人高考报考报名开始(1 (09-04)
    普通文章 宝安西乡比格威计算机操作员6月1 (09-04)
    普通文章 预定计算机操作员最新5月20日开班 (09-04)
    普通文章 2010年会计考证下半年培训课程安 (09-04)
    普通文章 PCB板设计培训全日制班开课 (09-04)
    普通文章 2010年深圳成考辅导开班 (09-04)
    普通文章 会计证年审(会计人员后续教育) (09-04)
    更多内容
    报名注意事项
    深圳下半年会计考证报考开始了
    成考报名条件与报名事项
    我如何才能取得成考大专本科学历
    比格威2010年成人高考报考全面指
    关于打印2010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
    自学考试---答考生问
    民办公办区别
    更多内容
     
     
     
     
    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宝安会计培训深圳会计培训会计培训PCB无忧培训职业经理人人力资源职称网分类信息北京职业培训网专业抄板
    电脑知识卓青论坛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比格威教育
    深圳比格威职业培训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西乡前进二路园艺园28栋二楼 邮政编码:518126
    电话:0755-33812265    E-mail:bigweldedu@163.com    QQ:81093410    898680360
    Copyright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124899号
    申明:本站的学习资料均来源于网络,版归作者所有,学习内容的正确性,请读者自行判断!
    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告之,本站将立即取消文章的投放!